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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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经分支局授权,辖区内小型水上水下活动)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建设、主办单位、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5.已建立安全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复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水上水下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可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核查船舶、船员证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10.专项维护(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二十五、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 2016年11月10日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 2016年11月10日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docx
- 2016年11月10日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docx
- 2016年11月10日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docx
- 2016年11月10日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docx
- 2016年11月10日水上水下活动变更申请书.docx
- 2016年11月10日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docx
- 2016年11月10日水上水下活动现场核查信息流转表.docx
- 2016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docx
二、申请人需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钢(水)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四、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五、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六、所提交材料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如需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复印件清晰,复印件只需提供一份,一般复印在A4纸上(特殊图纸可按1:1比例复印);
七、填写时应做到事实客观清楚,语言简明扼要,尽量避免使用含有歧义的描述,各栏如不够填写,可附页;
八、以个人名义申请者必须亲笔签名,船舶申请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单位申请在作业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所盖印章应清晰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