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 ||||||
是否开通网上申请 | 未开通 | 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示范文本
- 填表说明
- 在线咨询
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备案作业事项:
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提交材料:
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一式两份);
2.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3.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承接作业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5.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二十条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4.《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 2016年11月10日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doc
二、申请人需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钢(水)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四、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五、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六、所提交材料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如需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复印件清晰,复印件只需提供一份,一般复印在A4纸上(特殊图纸可按1:1比例复印);
七、填写时应做到事实客观清楚,语言简明扼要,尽量避免使用含有歧义的描述,各栏如不够填写,可附页;
八、以个人名义申请者必须亲笔签名,船舶申请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单位申请在作业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所盖印章应清晰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