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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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365皇冠体育(国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安庆、芜湖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荆州、黄石海事局、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国内内河船舶)
受理部门:365皇冠体育、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三峡海事局除外),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可以和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合并);
9.船舶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的船舶);
10.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四、十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5.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8.《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365皇冠体育(国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重庆、宜昌、岳阳、武汉、九江、安庆、芜湖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和港澳航线海船),荆州、黄石海事局、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国内内河船舶)
受理部门:365皇冠体育、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三峡海事局除外),重庆江津、涪陵、万州、奉节、巫山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船舶建造人、定造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从境外购买或订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境内新造船舶试航的;
1.4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
1.5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1.6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
1.7船舶转籍需要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
2.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或者船舶建造人、定造人;
3.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4.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
(一)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二)从境外购买或订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三)境内新造船舶试航,船舶建造企业或船舶定造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四)境内异地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五)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5.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六)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船舶所有人提交无法及时提供原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原国籍注销证明书的,可以持以下材料向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取得原国籍注销证明书原件后再申请办理正式船舶国籍证书: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6.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7.原船旗国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8.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9.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七)因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船舶需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至取得新船舶国籍证书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的证明文件;
4.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6.船舶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8.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八)因船舶买卖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船舶需要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船舶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原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原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6.船舶注销证明书复印件;
7.船舶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的船舶);
8.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9.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 2016年11月10日船舶登记审批单.docx
- 2016年11月10日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doc
- 2016年11月10日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doc
二、申请人需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钢(水)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四、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五、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六、所提交材料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如需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复印件清晰,复印件只需提供一份,一般复印在A4纸上(特殊图纸可按1:1比例复印);
七、填写时应做到事实客观清楚,语言简明扼要,尽量避免使用含有歧义的描述,各栏如不够填写,可附页;
八、以个人名义申请者必须亲笔签名,船舶申请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单位申请在作业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所盖印章应清晰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