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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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7.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
提交材料: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
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二十、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9.《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0.《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二十四条
12.《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
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并准许进口岸;
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
3.具备合法、完整、准确、规范、有效的船舶文书与资料和船员证书;
4.需要护航的,已落实护航措施;
5.船舶在抵达口岸24小时内申办了进口岸手续;
6.由于中途改港,船舶目的港发生变化,而与上一港《出口岸许可证》中的“驶往港”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做出书面解释;
7.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交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二条所规定船舶);
10.《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第十三条所规定船舶);
11.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2.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4.办理远洋渔船进口岸手续提交材料“货物申报单”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二十、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9.《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0.《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二十四条
12.《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11.船舶在离港前4小时内办理出口岸手续;
12.代理具备相应资质。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2.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二十、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1.《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2.《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3.《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员适任证书;
5.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船舶所属公司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
6.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7.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8.船舶营运证;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
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9.《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10.《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第八条、第七条、第十八条
11.《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第十三条)
13.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4.《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海船舶[2013]855号)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船员适任证书;
6.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
7.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
8.船舶港口建设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9.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0.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1.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2.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3.海洋主管部门对于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批准文件(适用的船舶);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
9.《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10.《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11.《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第一、二条
12.《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第八条
13.《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第十三条
15.《国内航行海船电子签证办法》(海船舶[2013]855号)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4.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5.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6.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7.已按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8.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
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
4.船舶国籍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7.船员适任证书;
8.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营运证(船舶进出港签证仅为查验审批。无需存档复印件);
12.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或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证明;
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
7.《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8.《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9.《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定期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年度定期船舶签证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经授权指定)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安全诚信船舶;
3.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4.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规定进出港报告。
提交材料:
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
4.船舶国籍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7.船员适任证书;
8.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营运证;
12.安全诚信船舶及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证明;
13.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的证明;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
7.《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注栏内,签注年度签注的起止日期、航行区域或者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 2016年11月10日船员名单.docx
- 2016年11月10日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docx
- 2016年11月10日货物申报单.docx
- 2016年11月10日 总申报单.docx
二、申请人需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钢(水)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四、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五、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六、所提交材料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如需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复印件清晰,复印件只需提供一份,一般复印在A4纸上(特殊图纸可按1:1比例复印);
七、填写时应做到事实客观清楚,语言简明扼要,尽量避免使用含有歧义的描述,各栏如不够填写,可附页;
八、以个人名义申请者必须亲笔签名,船舶申请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单位申请在作业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所盖印章应清晰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