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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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报 备 人:建设、施工单位、业主或其代理人
备案作业事项:
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维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提交材料: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一式两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及其复印件;
4.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 2016年11月10日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doc
二、申请人需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钢(水)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四、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五、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六、所提交材料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如需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复印件清晰,复印件只需提供一份,一般复印在A4纸上(特殊图纸可按1:1比例复印);
七、填写时应做到事实客观清楚,语言简明扼要,尽量避免使用含有歧义的描述,各栏如不够填写,可附页;
八、以个人名义申请者必须亲笔签名,船舶申请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单位申请在作业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所盖印章应清晰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