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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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审批
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作业单位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能力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6.申请原油洗舱的,还应提交《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及其附件、洗舱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的证明;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4.《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办结期限:一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审批
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洗舱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替代);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污染危害物作业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办结期限:一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审批
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 冲洗物排入水域的,应符合排放标准,且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冲洗物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应具有相应的接收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3. 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资质证明(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时);(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替代);
4.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接收设施设备、接收方式和接收作业地点;
5.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办结期限: 一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船舶水上拆解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拆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拆船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所有权登记;
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清单;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及其复印件(货油舱、燃油舱);
7.《废钢船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废钢船);
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废钢船);
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三)项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三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
实施机关: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接收和处理能力;
2.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3.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具有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的证明;
4.来自疫区的船舶,需提交污染物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设备、接收方式和接收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名单替代);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
办结期限:一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申请人需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钢(水)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四、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五、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六、所提交材料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如需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复印件清晰,复印件只需提供一份,一般复印在A4纸上(特殊图纸可按1:1比例复印);
七、填写时应做到事实客观清楚,语言简明扼要,尽量避免使用含有歧义的描述,各栏如不够填写,可附页;
八、以个人名义申请者必须亲笔签名,船舶申请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单位申请在作业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所盖印章应清晰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