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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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武汉海事局、芜湖海事局
受理部门:武汉、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2.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3.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提交材料:
1.《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3.《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4.《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换证);
5.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海员体格检查表》;
7.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成绩通知书、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七条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 无
- 无
二、申请人需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钢(水)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四、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五、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六、所提交材料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如需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复印件清晰,复印件只需提供一份,一般复印在A4纸上(特殊图纸可按1:1比例复印);
七、填写时应做到事实客观清楚,语言简明扼要,尽量避免使用含有歧义的描述,各栏如不够填写,可附页;
八、以个人名义申请者必须亲笔签名,船舶申请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单位申请在作业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所盖印章应清晰端正。